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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有效手段 教学设计(二)
来源查字典政治网| 2013-01-22 发表| 政治教学分类:教学设计

政治教学

控告检举、正当防卫是公民
河东区七十五中学 龚卫

教学目标
识记

1.控告检举的含义及形式;

2.正当防卫的含义。

理解

1.列举事例和有关资料,表明控告检举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2.列举事例和有关资料,进一步理解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

能力要求

培养分析辨别是非的能力。

思想教育要求

1.增强敢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

2.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敢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

教学重点
控告检举违法犯罪。

教学难点
实施正当防卫同犯罪分子做斗争。

教学过程
导入 新课

请同学们看投影并回答所提问题

材料1:玉溪市和红塔区两级检察院接到群众关于玉溪市大昌工贸总公司总经理朱绍能受贿问题的举报后,果断立案侦查,查实其受贿犯罪事实,使其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

材料2:王华是某校初三学生,放学回家的途中无故遭到几名流氓围攻殴打。被打得趴在地上的王华从裤袋里掏出上美术课用的一把小刀,朝抱着自己头殴打的陈某捅去,结果造成陈某的死亡。

提问:材料中的群众和王华对违法犯罪行为分别采取了哪些做法?

(学生回答)

教师归纳:材料1用控告检举的方式制裁了违法犯罪;材料2用正当防卫的方式制裁了违法犯罪。

上节课我们学习了青少年既要敢于斗争,又要善于斗争,那么,今天我们就来学习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有效手段。

讲授新课

二、控告检举、正当防卫是公民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有效手段(板书)

1.控告检举违法犯罪(板书)

引导学生阅读P106的有关内容,回答提出的问题。

(1)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说明了什么?

(学生回答)

教师归纳:每个公民都有控告、检举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

(2)控告检举的含义

指导学生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①控告检举的目的

②控告检举的机关

③控告检举的对象

(3)控告检举的方式

①书面形式(包括哪些,学生举例)

②口头形式(包括哪些,学生举例)

(4)控告检举的作用

出示材料,讨论:

自1988年江西检察机关成立举报中心到1998年10年间,共受理群众举报线索110504件,其中贪污、渎职等犯罪线索81123件,检举机关起诉的贪污、贿赂等自侦案件的线索五成以上来自群众举报。这一材料说明了什么?

(学生回答)

教师归纳:(1)控告检举是公民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有效手段。

(2)控告检举有利于执法机关及时侦破案件,惩处违法犯罪分子。

控告检举违法犯罪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它是在发现不法行为后从侧面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有效手段,但在某种情况下,公民必须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做直接的斗争,这就是大家熟悉的正当防卫。

2.实施正当防卫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板书)

(1)引导学生看书回答下列问题:

①正当防卫的含义(看材料2回答问题得出结论)

②正当防卫为什么不负刑事责任,受法律的保护?

③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学生回答)

教师归纳:

(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由于它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所以不是违法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受法律的保护。

(3)第一,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

第二,非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

第三,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第四,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举例讨论:(可用正当防卫的含义及四个条件一一对照分析)

材料3:张某、林某在公共汽车上与严某发生口角,下车后,张某、林某把严某打跑。当日张某、林某再次与严某相遇,和严某在一起的宋某上前寻衅,双方约定了打架地点。当张某同宋某见面时,宋某迎上前去用砖头将张某的右眼皮打破出血,张某掏出事前由林某提供的水果刀,当宋某再次扑向张某扭打时,张某用刀照宋某心口处猛扎数刀,之后,张某与林某逃离现场,宋某经抢救无效当晚死亡。阅读材料后,根据所学的知识谈谈张某、林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学生回答)

教师归纳:正当防卫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正当防卫的特点是侵害者明显地实施不法侵害,防卫人则明显处于被迫防卫的地位,从本案的情况看,双方所实施的行为都是有准备的持械斗殴,都是不法行为,因而都不属于正当防卫。

材料4:一天,警官小陈执行公务时,发现蒋某正在行窃,当小陈上前抓蒋某时,蒋某拔刀刺向小陈,小陈掏出手枪鸣枪示警,蒋某吓得丢刀求饶。

请问:(1)如果小陈鸣枪示警后,蒋某仍继续行凶,小陈可以向蒋某开枪吗?为什么?

(2)当蒋某丢下凶器后,小陈可以向蒋某开枪吗?为什么?

(学生回答)

教师归纳:(1)可以。为了制止使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2)不能。因为蒋某的非法侵害行为已经终止,不能再向他开枪,否则应承当法律责任。

材料5:被告人张津龙,男,29岁,河北省新乐县人,系个体业主。2000年某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张津龙在某市场卖布。刚饮过酒的被害人李志泉走过来指着一块布要张拿给他,张问明情况将布拿给李志泉。李接过布简单看了一下,嫌布小,即扔到张津龙的脸上,张拿过布也抽了李志泉的面部一下,双方发生口角,后经他人劝开。张津龙为避免事态扩大,急忙收拾部分布离开市场。当日下午5时许,张津龙返回市场收拾余下的布时,被等候多时的李志泉发现。李即追上去用拳头击打张的面部。将张的近视眼镜打碎落地,眼镜碎片划破了张的眼皮,但张没有还手。接着李又用右臂夹住张津龙的颈部,继续殴打张。由于李身高体壮,张身体瘦小,张挣脱不开。张津龙为逃脱挨打,情急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着李志泉乱捅,将李的右手臂捅伤,但李仍未停止对张的殴打,张又将李的左腹部捅伤,李才将张放开,张也没有再捅李。李志泉的腹部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阅读上述材料,回答问题,被告人张津龙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为什么?

(学生讨论回答)

教师归纳:

依据上述关于正当防卫的结论,本案被告人张某是在不法侵害人正在进行严重暴力行凶时(且勿论其是杀人、重伤害、亦或轻伤害),采用打击侵害人的方法,制止其行凶行为继续进行,首先应当认定其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且该不法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在进行,属于无限度防卫的范围,尽管致一人重伤之后果,亦应认定为并无过当,属正当防卫。

(2)刑法特别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小结

控告检举、正当防卫是公民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有效手段。

控告检举违法犯罪(1)含义(2)形式(3)作用

实施正当防卫(1)含义(2)条件(3)刑法特别规定

巩固新课

讨论题:在实施正当防卫时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一定要负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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