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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有效手段 教学设计(三)
来源查字典政治网| 2013-01-22 发表| 政治教学分类:教学设计

政治教学

控告检举、正当防卫是公民
教学目标
认知能力目标

明确控告检举的含义、方式及重要作用。正确认识正当防卫的含义及实施正当防卫的四个必备条件。

过程与方法

1.运用事例引导学生主动分析,能自主地意识到控告检举、正当防卫是公民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有效手段。

2.在法律知识学习的基础上,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具体分析,学会辨别什么是正当防卫行为。

思想觉悟目标

通过本节课的学习,帮助学生进一步增强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意识。懂得作为一个公民要能运用法律手段,积极有效地同违法犯罪做斗争,保护国家、人民和自身的合法权益。逐步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教学重点
控告检举违法犯罪;实施正当防卫同犯罪分子做斗争。

教学难点
实施正当防卫同犯罪分子做斗争。

教学过程
导入 新课

请同学们看投影片并回答问题。

(投影两幅漫画)


投影(教师提问)

1.漫画中的主人公对违法犯罪行为分别采取了那些做法?

2.请用自己的语言把两幅漫画叙述成两个完整的故事。

(学生回答)

教师归纳:图1中的主人公用控告检举的方式制裁了违法犯罪。

图2中的主人公用正当防卫的方式制裁了违法犯罪。

上节课我们学习了青少年既要敢于斗争又要善于斗争,那么。今天老师再教给大家两种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有效手段。那就是控告检举和正当防卫。

讲授新课

二、控告检举、正当防卫是公民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有效手段(板书)

1.控告检举违法犯罪(板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教师提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说明了什么?

(学生回答)

教师归纳:说明了每个公民都有控告、检举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

(1)控告检举的含义(板书)

控告检举是公民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一种有效手段。当公民发现了违法犯罪现象或发现了犯罪嫌疑人,应及时到执法机关控告检举。(引导学生看教材第106页定义。)

教师提问:你知道执法机关指的是哪些机关吗?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2)控告检举的方式(板书)

控告检举有两种方式,一是用书面形式提出,二是用口头形式提出。(板书)

(3)控告检举的作用(板书)

(投影片)

北京市公布“扫黄打非”举报办法:

为使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配合1999年上半年我市“扫黄打非”行动,市有部关门再次公布举报电话:

举报非法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淫秽、色情、反动、盗版、非法出版的音像制品,可打电话:65155250。举报信寄:建国门外大街14号北京广播电视局音像管理处。邮政编码:100022

举报侵权盗版、侵犯著作权等非法活动,可打电话:84251190。举报信寄:朝阳区和平街11区甲24号北京市版权局版权执法处。邮政编码:100013

……

市有关部门对每个举报电话和举报信件将认真处理,有重要线索立即采取行动,并根据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对举报人给予保密。

投影(教师提问)

1.与举报相关的法律条文有那些?你能说一说吗?

2.材料中提到的“打举报电话”是控告检举中的哪一种形式?

3.材料中提到的“写举报信”是控告检举中的哪一种形式?

4.北京市为什么要向全市公布举报电话?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

5.市有关部门为什么要对举报人给予保密?

(学生回答)

教师归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教科书第106页):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上述材料中提到的“打举报电话”是用口头方式控告检举,“写检举信”是用书面形式来控告检举。

如果公民都能积极参与、配合有关部门控告检举这些不法行为,会有利于执法机关迅速侦破案件,及时制裁违法犯罪。这就是控告检举的重大作用。

现实生活中,有些公民发现了违法犯罪行为,想去举报,可又怕遭到报复。为了保护举报人,刑事诉讼法作了如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过渡语:控告检举违法犯罪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是在发现不法行为后在侧面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有效手段。但在某种情况下,公民必须敢于同犯罪分子做直接的斗争才能保护他人或自身的生命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侵害。这就是大家熟悉的正当防卫。

2.实施正当防卫同犯罪分子做斗争(板书)

“正当防卫”这个词大家都不陌生,都知道这是自我保护的—种方式。是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种有效手段。但它的施用在法律上是比较严格的,我们必须正确理解“正当防卫”,才能更好地运用它。那么什么是正当防卫呢?

(1)正当防卫的含义(板书)

以下两段材料是两个典型的受害人实施正当防卫的案例,请同学们仔细阅读并思考老师提出的问题。

材料l:1999年4月29日,辽宁省大连市发生一起抢劫出租车案。出租车司机张忠夺刀防卫,将抢劫歹徒刺死。有关方面认定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4月29日晚10时,一名男青年在大连火车站搭乘张忠驾驶的出租车称要去金州区。但到金州后,男青年却没有指明明确的目的地,只要求直行。张忠觉得此人不正常,便有所防备。当车行驶到僻静处时,男青年突然从腿部拔出一把尖刀抵在张忠的颈部,车被迫停下。歹徒要钱,张忠沉着相对:“好,我给钱,可你的刀逼得这么近我怎么掏钱?”就在歹徒注意力被分散的一瞬间,张忠双手抓住歹徒的手腕,肘部用力下压,夺下尖刀,并打开车门与歹徒一起滚下车。搏斗中,歹徒的胳膊被刺伤。歹徒见斗不过对手,突然钻进车,企图发动引擎抢走汽车。张忠奋力打开车门,—刀刺向歹徒,使其当场毙命。张随后报警。

金州区公安分局和区检察院的领导连夜分析案情,认定此案是一起特大抢劫未遂案,张忠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对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的规定,不仅不应负刑事责任,还应大力提倡这种勇斗歹徒的精神。

材抖2:郑某因醉酒上班迟到被田某当场批评,便对田某怀恨在心。一天晚上下班后,郑某骑自行车尾随田某至一无人处,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从背后猛地刺向田某。田某受伤后顺势抓住郑某的自行车,将其推翻在地,并喊:“杀人啦!”郑某见势,将刀拔出再次刺向田某。田某在躲避之际将手中的袋子甩向郑某。正砸在郑某的头部。因袋中装有田某带回家刷厕所的硫酸一瓶,瓶子被砸破后,硫酸将郑某的双眼烧瞎,并导致面部大面积毁容。人民法院认为田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投影(学生思考):

1.两个案例中谁是受害者?谁是不法侵害者?

2.材料1中的男青年和材料2中郑某的做法分别是什么行为?这二人的行为有什么共同之处?

3.司机张忠和田某为什么要实施正当防卫?

4.他们对不法侵害者分别采取了什么做法?结果怎样?

5.他们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了损害,为什么都不负刑事责任?

6.请用自己的语言总结出“什么是正当防卫?”

(学生总结,教师指导)

教师归纳:两个案例中司机张忠和田某是受害者,男青年和郑某是不法侵害者。

材料1中的男青年对司机张忠持刀抢劫,材料2中的郑某因泄私愤对田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这两者实施的都是不法侵害行为。

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司机张忠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和国家财产(出租车)与歹徒搏斗,实施了正当防卫,歹徒当场毙命;田某也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对郑某的不法侵害进行还击,使郑某双眼烧瞎,大面积毁容。

正当防卫行为对加害者造成了—定的损害,表面看来,似乎符合犯罪的特征。但是,由于它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相反地,它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因而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板书)

正当防卫是直接反击不法侵害者,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由于防卫行为是采用损害不法侵害者利益的方式实施的,所以,法律要求进行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果任意滥用正当防卫,不仅达不到正当防卫的目的,而且可能给社会带来不应有的危害。

(1)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防卫的起因)(板书)

(2)必须是非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防卫的时限)(板书)

(3)实施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防卫的对象)(板书)

(4)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卫的限度)(板书)

活动设计:

请同学们认真阅读下列材料。阅读后分组进行讨论。

1.问题:判断下列材料中哪个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哪个不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2.要求:讨论时应参照“正当防卫”的含义,依照定义说明判断的理由。

(结合学生讨论判断的结果,适时提问,逐步引导出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材料1:王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时常因为楼道内堆放的物品而发生争吵。王某与其妻商量,决定好好教训一下李某,让其再也不敢故意找事。其妻说,先打人的没理,咱们气气他,让他先动手,然后好好打他—顿。于是,王某在中午时故意骂李某。李某气愤之下先动手推了王某一下,王某立即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棍向李某头上打去,致使李某脑神经受到严重损伤,医学上称为“去皮层状态”,即植物人。

投影(教师提问):

1.王某的做法属于什么行为?

2.王某这种行为的目的是什么?

3.这样的目的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

4.实施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符合什么条件才有效?

(学生回答)

教师归纳:材料中王某因与邻居李某发生争吵,决定好好教训一下李某,于是故意骂李某,这是故意挑衅行为。法律中把王某这种行为称为“防卫挑拨”,就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王某这种目的本身就是非法的,是有预谋的不法侵害行为。所以,人民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而不是正当防卫。

因而,实施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抵抗、反击合法行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材料2:一天,范某抓住在其承包的果园内偷拖拉机用汽油的邓某。范某伙同其雇佣的工人刘某,将邓某反绑在果园内的一棵树上,用皮带连续抽打将近3个小时,致使邓某多次昏迷不醒。后来经法医鉴定,邓某为重伤。

投影(教师提问)

1.邓某偷汽油的行为是否合法?

2.“邓某被皮带连续抽打将近3个小时”,这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的?

3.范某和刘某抽打邓某的行为有没有必要?为什么?

4.范某和刘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为什么?

(学生回答)

教师归纳:邓某偷汽油—事是不法行为。但是范某、刘某已将小偷抓住,制止了不法行为,保护了自身财产。在抓住小偷、制止了不法侵害的前提下,两人又以正当防卫为由,将邓某反绑,抽打近3个小时。由于他们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因而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因此,正当防卫必须在非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可实施。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实行“防卫”是事先防卫或事后防卫,均属防卫不适时。

材料3:刘甲带其7岁的儿子和堂弟刘乙去赶集。途中,与同去赶集的周甲、周乙发生口角,刘甲让其堂弟刘乙挡住周乙,自己用所带的口袋蒙住周甲的头并进行猛打,直到将周甲打昏仍不停手。周乙见状,猛地冲过去将刘甲的儿子抓住,并威胁刘甲放了周甲,否则就将其儿子一砖头砸死。刘甲、刘乙冲过去想夺回小孩,周乙一砖头将刘甲之子砸昏,迫使刘甲、刘乙退开。然后,周乙扶起周甲一起逃走,途中将昏迷的刘甲之子放在地上,还给刘甲。但是刘甲发现小孩已被失手砸死。

投影(教师提问)

1.材料中的不法侵害者是谁?

2.刘甲的儿子与不法侵害者行为有没有关系?

3.周乙为什么抓住刘甲的儿子,结果怎样?

4.周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为什么?

5.如果你是周乙,你会怎样做?(此问题可以作为情景教学。)

(学生回答)

教师归纳:材料中,刘甲、刘乙是不法侵害者,对周甲、周乙实施了不法侵害。而刘甲7岁的儿子是没有参加不法侵害的第三者。周乙对犯罪人刘甲的儿子所实施的加害行为,虽然其意图是阻止刘甲的犯罪行为,但是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行为的法律含义。即正当防卫的实施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不能是其他人。虽然正当防卫可以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必要的抵抗,但是也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也就是说,以防卫行为能够足以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标准。

对于防卫的限度,1997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此做了进一步的说明。下面这张投影片显示的是原来的《刑法》和新《刑法》在这—方面的规定。请大家认真阅读,思考下列问题。

1.这两项条款有何不同之处?

2.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什么要在防卫的限度上做这样的修改?

(投影片)

1979年刑法第17条第2款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后,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997年刑法第20条第2款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学生回答)

教师归纳:新、旧《刑法》中两项条款相比较,不同之处有三:

一是强调了“明显”二字,必须是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才应负刑事责任,这样就大大放宽了防卫的限度。由于不法侵害行为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一瞬间很难恰如其分地选择适当的手段和强度进行反击。所以,对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不能过于苛求。

二是将防卫过当行为由“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改为“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这—修改消除了对防卫过当行为处罚上的误区,使减轻或免除处罚成为法定的硬性规定,而不像以往那样在综合防卫过当的动机、手段、时间条件、危害后果等基础上决定是否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是修改后的条款大大保护了防卫人的利益,使防卫人在防卫时不必有后顾之忧,以此来支持、鼓励公民这种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

此外,为了鼓励公民敢于实施正当防卫,同犯罪行为做斗争,新《刑法》在正当防卫中又增加了新的条款。

(投影片)

1997年刑法第21条第3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项规定被法律界称为“无限防卫权”,这是在1997年修改《刑法》时新增设的规定。下面,请同学们分组讨论:新《刑法》为什么要赋予公民无限防卫权?

(学生讨论2~3分钟)

教师归纳:原来的《刑法》没有明确提出“无限防卫权”,对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的规定弹性较大。如果对正当防卫人要求过于苛刻,或者标准过于含糊,就会造成公民在反击犯罪时有顾虑。一方面会顾虑和侵害人的较量;另—方面又顾虑自己会“惹麻烦”,反而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不敢同犯罪行为做斗争。增设这项规定也是从防卫人的利益出发,支持和保护防卫人的正当行为。“无限防卫权”实际上是“正当防卫”的一种特殊情况,在实施时也要具备正当防卫的基本条件。如果以为规定了无限防卫权就可以为所欲为,是很危险的。

课堂小结

今天这节课我们学习了两种与犯罪分子做斗争的有效手段—一控告检举和正当防卫。明确了控告检举的重要作用,懂得了两个重要的法律知识一—正当防卫的定义及实施的必要条件。希望同学们能学以致用,敢于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做斗争。

巩固新课

材料:一天晚上,王某、金某、李某在工厂所办的补习班学习结束后,在回家的路上,听见路边的街心花园中有人在哭泣。三人—起进去看个究竟,结果发现歹徒正在侮辱一个姑娘。三人便冲了过去,正在作案的歹徒跳起来,抓起一把刀子,但被金某一脚将刀子踢飞。金某、王某、李某一起猛打歹徒。黑暗中不知是谁一拳打在歹徒的头上,致其当场死亡。

投影(教师提问):

1.王某、金某、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

2.什么是正当防卫?

3.结合案例说明,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4.王某等人将歹徒致死,他们的行为是防卫过当吗?为什么?(说出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定。)

(学生回答)

教师归纳:王某、金某、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必须是非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王某等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因为《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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